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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