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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即时解除
 作者:zixuan收藏 编辑 删除   楼 主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发帖时间:2008-7-18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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