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劳动合同应顺延,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或降薪
案例1:张女士与某印刷公司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2年后,张女士在家待岗,公司按每月545元的标准向她支付工资。第4年合同期快到时,公司书面告知张女士劳动合同将到期终止。张女士以自己处于孕期为由,要求公司顺延劳动合同。半年后,张女士分娩产子。因公司拒绝支付张女士要求顺延合同至生子期间的工资,张女士诉至法院。
劳动部《关于观察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法院审理认定,张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张女士哺乳期期满为止,公司此间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张女士工资。公司因无故拖欠,还应向张女士支付所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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