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申请虽被接受 违约责任不能豁免
启航 - BY - 2006-9-27 19:28:00
李先生是某电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有4年,对于这份工作,李先生始终觉得未发挥自己的全部能力,在公司的发展前景也并不乐观。于是,2005年10月李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离开公司。谁知,不久之后他却收到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寄来的一纸受理通知书,要求作为被申诉人的他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原来,李先生原先所在的电子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李先生按照当时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条款,支付未履行完服务期的违约赔偿金40000元。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李先生2001年2月16日进入该电子公司工作,担任备件制作员,同年8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计划培训协议书,约定2001年8月27日至2002年8月26日公司出资为李先生提供出国培训,培训费为10万元。完成1年培训后,李先生有义务为公司继续服务5年至2007年8月26日。因员工辞职等原因不能履行服务期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作出赔偿,赔偿标准=全部培训费用?未服务年份/总需要服务年份)。全部培训费用由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工资待遇、实习费组成。
培训结束后,李先生回到公司工作。3年过去了,他依然在原岗位担任备件制作员,薪酬没增加、职位也没上升,他感到前途渺茫,并心生去意。2005年9月22日,李先生以家庭原因及在公司无发展空间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由于辞职时李先生与公司约定的5年服务期尚未届满,他辞职信中同时提出,希望公司免除其服务期赔偿责任。
公司接到李先生的辞职申请后,经过研究同意他辞职,并于一周后开具了退工单。但公司没有同意李先生提出的“免除服务期赔偿责任”的请求,公司认为当时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经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以诚信为本,恪守诺言,因此坚持要求他按照当时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支付赔偿费用。然而,李先生却认为,辞职时他已提出“免除服务期赔偿责任”的要求,还表示“如不能接受其要求,辞职将不生效”,既然公司接受了他的辞职申请,就说明公司同意免除他的服务期赔偿责任,因此他不必支付这笔赔偿费用。李先生离开原单位后,电子公司与其多次商洽服务期赔偿问题,均未果。于是,公司只得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先生履行服务期约定。
仲裁庭上,李先生辩称,辞职是向公司提出并通过协商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在申请辞职的同时他已明确表示了不接受赔偿培训费的条件。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那么辞职就不成立,双方合同依然有效。同时他认为公司将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也计算在赔偿费用中是不合理的,所以拒绝赔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时因培训而约定了服务期限,被诉人应当按约履行协议。如被诉人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诉人在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同时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称“如不能接受其要求,辞职将不生效”的说法难以成立,于法无依。同时,被诉人在获准辞职领取退工单后未再上班,事实上的离职行为已成立。但申诉人将在培训期间支付被诉人的工资计入培训费中,缺乏依据。
经调解不成,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双方签订的计划培训协议书约定,最终仲裁委裁决,扣除李先生已服务的年限,按照赔偿费用递减原则,扣除培训期间公司支付李先生的工资待遇,李先生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公司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金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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