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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职场的困惑     -|human 发表于 2007-9-2 9:04:00
        2008令国人期盼的一年,同样在职场也有值得等待的重要事情发生。在这一年与劳动者和雇主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想象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情形却产生了困惑,当然以仅有的普法知识来解读劳动合同法或许就应该产生困惑,说出困惑或许也是痴人说梦。为了由无知变略知磊落地说出困惑。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丰富劳动法系。与此同时就存在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存的事实,同时受到两个法的保护岂不是劳动者的一大幸事,令人欢欣鼓舞。在顶礼膜拜读两个法的法条条之后,就产生了不了的困顿。
        从对两法对无固定期合同订立的定义看看两法的异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个条件产生才强制性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在其他情况下只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或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都是符合劳动法的。而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法定范围内,增加了三个强制执行的条件: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似乎出现了符合劳动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符合劳动合同法不符合劳动法的困顿。因为不能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意思包括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假如单位按照劳动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就有可能受到劳动合同法的束缚,岂不尴尬。
        两强相遇勇者胜,两法相逢孰为先。正是由于对处理劳动关系的同一事实两法的差异,认清两法的法律关系和效力就十分重要,还是寄希望于司法解释的颁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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