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曾说到劳动者在2008将受到两法保护,但是在仔细阅读了两法后有了新的发现,赶紧说清以免误导。首先要说明的此劳动者非彼劳动者,此劳动者为法定劳动者,而不是老百姓常说的劳动者,比如说就不包括大多数的农业劳动者。法定的劳动者受法保护,非法定的劳动者不受其法保护。
劳动法法定的劳动者:(一)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 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定的劳动者:(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 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仔细比较两法后,发现其中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但是不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内,所以无法受劳动法保护。各法定义清晰本无异议又何来困惑。其惑源自一种说法:《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曾被定义为劳动大法,也就是劳动法法系的基本法,其在劳动法法系中的地位不容置疑。劳动合同法能否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按照已有的普法知识难以回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只应该通过修改劳动法来扩大,难道还有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