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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灯:说“解除合同”     -|human 发表于 2008-1-6 12:05:00

天书般的劳动合同法的横空出世,虽未洛阳纸贵,但也耐人寻味,引人入胜。日间为了三餐要讨生活,只有晚间才能挤出一时半刻学习,数九寒夜一片漆黑,唯有点灯阅读。这位看官说,如此文明的现代化时代,有几人点灯?本客曾想用现代的词,比如开灯学习,觉得过于西洋化,拉灯学习,太容易误解,无奈选择了还含有中国文化的点灯二字,况且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时代早已结束,不会令人不安的。点灯,开灯和拉灯,其实只是说法不同而已,事实都是一样的,黑暗中需要光明,光明驱散了黑暗。

       如今职场中依法办事,却在某些人眼里被认为是一件不是褒义的事情,被冠以“规避”,大有被口诛笔伐的苗头,诚惶诚恐。

这些日子点灯学习的主题:“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定义。解除合同指终止条件未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的类别。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三种类别:雇员,雇主,雇员和雇主。

雇员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当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发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雇主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雇员和雇主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的焦点。解除合同属于不按约定终止合同,非正常终止合同,因此要有理有据。有理: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类别,有据:解除合同的凭证。依法佣工法宝之一的秘籍:口说无凭,说了白说。有理无据解除合同,只表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并不能表示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情形下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劳动合同,只能说明劳动合同被中止(或中断),而不是被终止,合同继续存效,雇主和雇员仍要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雇主要解除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何种情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取得解除合同凭证(证明),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

雇员有两种方式,一、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但要确定雇主能够并且收到,索要回执或签收字迹。二、不足30天的,当可以随时解除情形发生时,也应书面通知雇主,并写明原因,保存好证据。不管哪种方式,都应办理交接手续和解除合同手续,并向雇主索要解除合同证明。

雇主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时点和程序解除,应书面形式通知雇员,并确定雇员能够并且收到,索要回执或签收字迹。记录解除合同原因,程序合法性,交接情况,赔偿金支付情况,劳动保险转移协议等,并请雇员签字确认。出具解除合同证明。

    雇员和雇主协商解除合同,应书面记录协商要点,并由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备忘录,之后办理离职和解除合同手续。

善意忠告:雇主有义务告知雇员解除合同的程序,最好以书面形式并保留雇员确认已知的凭证。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无法得到对方确认的凭证时,可以通过索要回执的专递形式。雇主在办理保险转移和出具离职证明时也可以采用专递方式。对于不辞而别的雇员,雇主可以采用登报、广播和专递等方式告知雇员,满30日后,一般情况对于固定期限合同应该可以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依法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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