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4日颁布了国务院513号和514号令。也就是令全国的劳动者感到愉悦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年1月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劳社部发[2008]3号文,即《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拜读了从网上查到的3号文,颇感困惑,给与严重关注。
一、制度工作时间计算严重“失误”。
制度工作时间没有除去同一天颁布的514号令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如果包括514号文的规定,“年工作日”等的计算则分别为: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5天(年休假)=245天。
“季工作日”:245天÷4季=61.50天/季。
“月工作日”:245天÷12月=20.42天/月。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0天(年休假)=240天。
“季工作日”:240天÷4季=60.00天/季。
“月工作日”:240天÷12月=20.00天/月。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5天(年休假)=235天。
“季工作日”:235天÷4季=58.75天/季。
“月工作日”:235天÷12月=19.58天/月。
二、用词不准确
所谓的“年工作日”应为平均年工作日,“季工作日”应为平均季工作日,“月工作日”应为平均月工作日。
三、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不精确,容易引起误解。
其问题出在月计薪天数上。
3号文如此计算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众所周知2008年是闰年,而年工作日恰恰为262天,那么月计薪天数=262天÷12月=21.83天。
到了2011年,年工作日为260天,其月计薪天数=260天÷12月=21.67天。
2008年按照3号文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增补发的时对劳动者有利,减扣发工资时对劳动者不利。按3号文的公式容易被误解为少发了1天工资。
到了2011年按照3号文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增补发的时对劳动者不利,减扣发工资时对劳动者有利。同样容易被误解多发了1天工资。
3号文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方法只勉强适用于年薪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