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职场上大事不断,需要抓紧学习,否则难以适应发展。在知识更新中,遇到一些令人费解的问题,催人思考,然而自惭知识狭隘,常常陷于苦思而不得其解。一日忽然短路,闪光一道,提笔记录,不敢雪藏,其意大致如下:扬弃以人为本的粗放式管理,践行以民为根,做事为本,为民做好事为根本的精益化管理。
人治到法治的路途艰难,为了避免走弯路,维护法律的公正,保障民众的权益,践行以民为根,做事为本,为民做好事为根本的精益化管理应该是一种值得考虑的选择。
一通百通,纲举目张。本着实事求是,依法述论放弃3号文的理由。
3号文的制度工时不是法定工时,因为3号文的制度工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3号文的制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显然与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不相符合。
由于3号文的制度工时的说法不符合劳动法,因此3号文根据其所谓的制度工时对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以及月计薪天数的规定显然也是有悖于劳动法的。下面以某地最低工资为例,数读如下:

1.2008年实际每月的计薪天数不是21.75天。
2.按照3号文计发工资每个月都会出现拖欠,补发或预付的现象。
3.按照现行最低工资支付的规定,1月,7月,10月和12月成了雇主少付工资的黄金月,4月,5月和9月成了利好月。11月成了雇工多得工资的黄金月,2月,3月,6月和8月成了白银月。下半年利好雇主,特别是第四季度。上半年利好雇工。
4.2008年雇主按照3号文可以少付一天的工资。
5.当月最低工资的支付按照3号文来计发的话,将出现“少发”的现象,减掉2008年可以少付的一天工资外,其金额高达158.9元,占到月最低工资的21.8%。
6.有人说虽然每个月都会出现拖欠,补发或预付的现象,但一年内没有少发,基本调平了,可是其一作为最低工资是不能调平的;其二,如果工作不足一年其工资也是不能调平的,可能存在拖欠。
7.如果雇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3号文计发日工资或小时工资,似乎就合法了,但是不符合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约定,雇工最终有权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内不宜执行3号文。同业要警惕3号文在劳动法门中可能带来的问题,为防患于未然,放弃3号文吧。
在劳动法门中如果双方约定了月工资标准,可以按照合同期内约定的工资总额和自然工作日的总天数来计算日工资,但是这种发放的方法仍然有缺陷。较为理想的方法,双方约定合同期内的工资总额,合同期内的合法的工作日总天数(一般以自然工作日为准),并计算日工资,约定工资发放的形式,在雇工方没有主动提出的情况下,雇主应按天计算,每月发放一次,如果雇工主动提出按月平均发放,雇佣双方可以约定按月均工资发放,但是雇主要留存雇工提出平均发放的有效证据,以便日后对簿公堂。
在目前,建议月最低工资的发放一定要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及时足额发放,并且每月发放额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尤其是在即规定了月最低标准又规定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地方的同业,要提高注意力,千万不要忽视。
最后强烈呼吁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内终止3号文以及类似3号文规定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