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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浏览: 韩智力畅谈《劳动合同法》 企业生存需寻新道路
地上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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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智力畅谈《劳动合同法》 企业生存需寻新道路
[IMG][/IMG]http://x.bbs.sina.com.cn/forum/pic/4d6b5f920103z1ev[IMG][/IMG]
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哪些重大变化?它将怎样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管理模式?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就是人才和商业秘密。那么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如何更睿智地应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管理人才并防范人才流动所带来的商业风险?7月25日下午,现任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制部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教授,在清华科技园紫光国际交流中心二楼宴会厅对这些问题作了全面解答。
“这部历经4次审议、与每家企业、每位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最终出台,让很多企业产生重大压力,面对劳资关系中的新变化,企业高管们如何从容应对?”韩智力教授以问切入,幽默生动地开始了三个半小时的讲座。
此次讲座分上下半场,上半场韩教授主要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条款进行解读,下半场主要谈了关于竞业限制的主要人群即核心员工问题及补偿金问题,结合栩栩如生的案例,简单易懂。韩教授幽默风趣的语言,引起会场的阵阵笑声。
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劳动者(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韩智力教授从这一规定入手,结合案例,谈了如何巧用条款,规避风险的等问题,真个会场气氛非常热烈。
在讲座途中,还有抽奖环节,一些与会者成为幸运儿,非常开心。一位女士被抽中奖项以后,不断地向作为抽奖嘉宾的易才集团代表龚德志先生道谢。另外,在讲座中途休息阶段,韩智力教授也被与会者围个水泄不通,连番遭问。
此次“劳动合同法下,企业生存之道”的主题讲座由清华大学创业沙龙主办,易才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办。据易才集团相关人士介绍,易才集团作为一家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全国有着的庞大的服务网络,也是此次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次《劳动合同法》普法、推广的唯一合作单位,合办此次活动也是为了更好的推广《劳动合同法》。
另外,据悉,此次讲座的相关视频、录音等资料,易才集团新人力网站上将提供自由下载,方便各位俱乐部会员。
2007-7-30 16: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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