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客, 您好
您有
0
条新短信
免费注册
用户中心
支持帮助
加入VIP
收藏
>> 总裁中国
北大商业评论
>>08下半年与09年特惠征订开始
首页
知识库
人资动态
资料下载
HR问答
博客Blog
HR商城
HRM论坛
图集
门户
HRM论坛
-
…━╋┫ 专业讨论区┣╋━…
-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
- 帖子浏览 - [讨论]转派遣再派遣不合法,张士诚疾呼劳务派遣市场需清理
新人发帖前必读:小心你的信用
新版人力资源论坛欢迎你!!
2008年企业内训手册索取
人资社交网-HR职场人脉资源
您是本贴第
343
位浏览者
帖子浏览: [讨论]转派遣再派遣不合法,张士诚疾呼劳务派遣市场需清理
天天晒网
等级: 普通用户
发贴: 80 贴
货币:
0
新币
积分: 966 分
经验: 967 点
体力: 3084 点
注册: 2007-06-22
#1
[讨论]转派遣再派遣不合法,张士诚疾呼劳务派遣市场需清理
转派遣再派遣不合法,张士诚疾呼劳务派遣市场需清理
距《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裁员风潮似乎已经“偃旗息鼓”,众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都把目光转向“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的用工方式。在新法下,劳务派遣所能给予企业在管理上、用人上等诸多方便,是现下任何用工方式都无法超越的。但中国的劳务派遣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缺少法律的约束与规范,出现了劳务派遣商“良莠不齐”的现象,其中劳务转派遣、再派遣是最为严重地损害企业与派遣员工利益的不合法现象。
针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现状,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在“2007新人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全国巡讲”大连峰会中明确指出“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都违法。
应时代的催生,新法中特设了“劳务派遣”这一章节,这不但代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被认可,也表示“劳务派遣”中的确有违法和不规范的行为需要国家从法律面予以强制约束。
新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可见国家从立法角度加大对劳务派遣中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等不规范现象的限制,新法明确禁止了“再派遣”,包括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转包以及一个派遣公司内部的互相转派。存在以上现象的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在新法实施后还不进行整改,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被“清盘”。
为什么“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危害如此巨大。张世诚指出劳务派遣中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将简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两方关系复杂化了,成为了三方、四方甚至更多牵连的关系。在这样复杂的关系中,一旦出现纠纷或者其他问题,就很难梳理清楚谁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从而无法对权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导致企业蒙受不该蒙受的损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相信任何遵纪守法的企业都不愿意与不合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同流合污”,以增加企业的用人风险,那么如何选择一家优秀的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就成为现下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头疼的问题。
对于优秀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择标准,易才集团总裁助理、有着多年劳动法研究、劳务派遣行业实战经历的翟继满先生提供了六大标准以供参考:第一,选择供应商的“资格”,即依照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底限要求。第二,选择派遣供应商的“品牌实力”,即选择在劳务派遣行业中品牌影响力比较大的公司,如近几年的在劳务派遣行业中一枝独秀的易才集团,老口碑的fesco等几家公司,都是被广大企业认可的合作伙伴。第三,选择派遣供应商的“经营规模”,即新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能妥善承担企业转嫁过来的用工风险。第四,选择供应商的“网络区域覆盖”能力,即供应商的覆盖范围是否广泛,以避免出现转派遣、再派遣等违法行为。第五是选择派遣供应商的“专业能力”,即是不是能专业迅速地为企业处理和解决人力资源相关问题。最后,是选择供应商的“服务意识”。
在《劳动合同法》倒计时的时段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从法律面对新法进行认真的解读与学习,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将一切不合法的苗头都扼杀在“摇篮”中,真正做到有备无患,顺利地迎接“新人力”用工时代的到来。
2007-12-5 10:32:43
彻底修复
修复
奖惩
转移
固顶
区固顶
总固顶
精华
锁定
删除
1
1/1
1
关于我们
网站帮助
联系我们
广告推广
网站留言
友情链接
HR维客
创办人Blog
HR Community
©1999-2008
新人资∷中国人力资源管理
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韬略
®
旗下网站
中国人力资源管理第一站
E-mail: sinohrm[at]taolue.com
京ICP备05006428号